发布时间:2017-06-04 来源:四川环保 浏览次数:0次
近日,为深入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对环境违法违规“散乱污”企业实施强制停电措施的通知》,决定对环境违法违规“散乱污”企业实施强制停电措施。
实施强制停电的企业范围主要包括:
✔列入当地政府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或非法生产线;
✔屡查屡超、污染严重,未完成污染治理或被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治的企业;
✔无环评审批手续、未进行环保“三同时”验收被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企业;
✔已纳入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范畴,但拒不按环保部门要求,开展整顿工作的企业;
✔未按照要求实施错峰生产的企业;
✔其它需要依法采取停电措施的企业。
停电由同级环保部门会同经信部门现场组织,电力供应企业实施停电措施。对需要恢复供电的企业,需报请当地环保部门同意,由当地环保部门函告同级经信部门后,由经信部门书面通知当地电力供应企业恢复供电。
未经环保部门和经信部门同意,电力供应企业不得擅自为企业恢复供电。
联合行动,打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散乱污”企业日常环境执法检查,及时与同级经信部门、电力供应企业加强沟通,并建立有效的信息通报机制;
二是各级经信部门要依法行使电力行政管理职责,协调电力运营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电力行政执法与监督管理;
三是各级电力供应企业要积极配合环保、经信部门加强“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严惩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经信部门通知要求依法对企业实施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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