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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质的环评报告的产生原因是否应该被追问?听听新华网怎么说

发布时间:2017-07-07 来源:环保水圈 浏览次数:0

近日,环保部颁布了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情况如下: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44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部长 李干杰

  2017年6月29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7 年9月1日起施行。2015 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今日,新华网迅速指出历史劣质环评报告有多不堪,一句纰漏、失职恐怕很难说服公众。企业受评测的是污染,而环评机构受评测的则是自己的信誉。对于一份明显存在问题的报告,要查一查背后的利益联系、腐败问题。

     国务院常务会议已明确:对资格资质持有人因不具备应有职业水平导致重大过失的,负责许可认定的单位也要相应担责。

     同时钱江晚报记者高路对目前环评行业这种恶劣的环境进行了严厉的指责。浙江省环保厅通报2016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情况,包括省内43家,省外3家环评机构。在此次考核中,有5家环评机构获得优秀,24家考核良好,17家考核合格。6份较差(质量不合格)环评文件连同作出评测的机构一起被张榜公告。

     这6份被点名的较差环评文件之所以引来关注,原因在于这些劣质报告有多不堪。这6家都是专业的环评机构,诸如废气排放标准执行错误、无定量分析、无具体的处置措施这样的低级错误出现在报告中,一句纰漏、失职恐怕很难说服公众。由于细节有限,我们还不知道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是环评机构的失职?能力有限?还是故意为之?但无疑,环评报告不能如实地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最直接的受益者是项目本身。

     环评机构之于环保事业的重要性就像会计师之于社会经济活动、监理单位之于建筑行业。环评机构做假,就相当于给污染企业开绿灯,在监管部门审批环节,环评报告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不是可有可无的角色,而是把关者,一份环评报告某种程度上说几乎就等同于企业的准生证。

     正因为这个角色非常重要,所以它也屡屡成为各种问题滋生的温床。一些环评机构原本就是环保部门的下属单位,本身就顶着“红顶中介”的帽子,这几年改革以后脱了钩,但与原属单位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政绩的需要,或多或少地干预环评机构的运作,施加影响以作出有利于地方诉求的报告。一些企业为了在环评中蒙混过关,搞利益输送,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环评结论和环评机构,“同穿一条裤子”的现象屡有发生。

     环评机构的独立性面临挑战,也正因为身为第三方机构,却不具备对等的独立性,出了问题以后,对环评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也常成为争议的焦点。环评报告中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分析不足、污染源强核查不准、大气监测布点不科学、引用标准不当、结论重大笔误……这些低级错误频繁出现在各地环保部门对环评机构的通报批评中,都是独立性不足的体现。

     社会机制正常运转的关键在于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环评机构在给别人评价的同时,自己也得接受社会的专业评测。企业受评测的是污染,而环评机构受评测的则是自己的信誉。

当监管还不足以防止漏洞时,不妨引入公众、同行、利益相关方、甚至是反对方的参与。而对于一份明显存在问题的报告,也要查一查背后的利益联系、腐败问题,不正常的现象背后常常有着很正常的逻辑,有利益关系,当然立场也不可能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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