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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污染防治法》:把握监测、污泥处理和流域治理大方向

发布时间:2017-06-29 来源:亚洲环保网 浏览次数:0

事件

     6月27日,习近平主席签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水污染防治法》)的主席令。《新水污染防治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我们认为主要看点有:监测大数据系统的搭建,污泥处置费用的专款专用和河长制的深化,并将加快刺激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的需求。

评论

     在监测方面,扩大了监测仪器安装的范围,并搭建监测大数据系统。《新水污染防治法》里扩大了监测系统的安装适用对象,从原来的工业污染企业扩大到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并且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统一规划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的概念,明晰了建立水污染监测大数据系统的方向。


     污泥处置企业将受益于污泥处置费用专款专用,预期污水处理费提价将逐步推开。《新水污染防治法》中明确写到“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这和之前只强调专用于污水处理有显著的不同。目前,全国污水处理厂每年产生超过4000万吨,产生的污泥偷倒,非法填埋等现象屡禁不止,整体有效处理率不足30%。水厂受制于较低的污水处理价格的影响,处理污泥的意愿不强。我们预期,专款专用首先将利好于污泥处理企业;其次,为了解决污泥处理问题,污水处理价格长期将被动提升。


     河长制考核进一步深化,流域治理短期依然火热。《新水污染防治法》中提出,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对于排放超标或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省级以上政府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将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我们认为这将直接意味着,污染超标的地区,整体工业扩张将受到限制,为了保证考核达标以及未来产业扩张需要,地方政府主政人员将更加积极的治理污染水体,控制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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