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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质量光监测不行,有异常就要“搞事情”

发布时间:2017-05-25 来源:四川环保 浏览次数:0

     近日,四川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环境质量“测管协同”快速响应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有效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管执法协同联动快速响应工作机制。

24小时监控,按级别快速响应

     《办法》明确,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及市(州)环境监测站牵头负责环境质量异常情况的环境监测工作,实行24小时环境监测数据常态化监控,及时进行响应、调整、解除环境质量监测异常情况。

      同时,按照环境质量监测异常情况可能造成的严重程度、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影响范围,分别将大气环境质量和水环境质量分为Ⅲ、Ⅱ、Ⅰ3个快速响应级别

     当环境质量监测异常情况出现时,相关环境监测站应及时、科学、有效地完成环境监测有关数据分析工作,并按污染因子的检测规定时限分析后,根据相关快速响应级别,开展快速响应、处置应对工作。

三个快速响应级别

Ⅲ级

     相关市(州)环境监测站启动环境质量异常监测工作,及时报告相关市(州)环境保护局组织采取措施处置应对。同时报告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

Ⅱ级

     按程序初报四川省环保厅相关业务处,厅相关业务处立即组织对Ⅱ级快速响应级别的环境质量监测异常有关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同时,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会同相关市(州)环境监测站启动环境质量异常监测工作,相关市(州)环境保护局报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快速响应、处置应对工作。

Ⅰ级

     四川省环保厅相关业务处向分管业务工作的厅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分管业务工作的厅领导与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厅领导会商后,拟定是否启动省级相关环境应急预案的建议。


     《办法》指出,环境质量监测异常情况报告要坚持问题导向、保障目标,先行先试、逐步完善,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工作原则。

      ▶建立行政管理部门和环境监察执法、环境监测、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在协同联动快速响应工作现场实施过程中,环境监测人员负责样品的采集、保存和现场测试等现场监测工作,并填写采样记录。

     ▶由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环境监察执法、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等人员负责进行现场调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负责依法制作现场记录;对发现排污者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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