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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倾倒危废 运输的和倾倒的、甚至船夫一个都没逃掉,都获刑

发布时间:2017-03-23 来源:环保之家 浏览次数:0

 ◆中国环境报通讯员黄云峰 周洛嫣 记者晏利扬

  备受关注的浙江省温州市中金岭南科技环保有限公司污染环境一案有了最新进展。近日,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这家公司和负责人犯污染环境罪,公司被判处罚金200万元,董事长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装废弃物的船只一到夜晚就消失


2014年4月~7月15日期间,中金岭南环保公司向瓯江倾倒化学污泥约4200吨。资料图片 

 ■“诡异线索”牵出污染环境案

  此案要追溯至2014年5月。当时,龙湾警方和环保部门在工作处置中发现一条线索:龙湾区海滨街道瓯江边的一个废弃码头上,经常有工程车将一些废弃物往船上运送。一到夜晚,装有大量废弃物的船只就消失在瓯江中,又空船返航,行踪诡异。

  这些废弃物是什么,运往何处?这一线索引起警方和环保部门的重视,两单位随即联合展开调查。

  经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这些废弃物均是含有重金属的危险物品,且都来自位于龙湾区海滨街道蓝田工业区内的温州市中金岭南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岭南环保公司)。据深入侦查,发现这家公司有倾倒废弃物的重大嫌疑。

  2014年7月15日,警方联合环保部门在蓝田码头当场查获一辆载有固体危险废物的大货车,并在码头附近的船上查获大量被塑料袋包装的固体危险废物。随后,执法人员查封中金岭南环保公司的仓库和车间,并陆续抓获相关犯罪嫌疑人。

  □仓库存储不下,还在继续收集

  ■消化不了直接倾入瓯江

  据判决书显示,中金岭南环保公司主要从电镀、钢管等企业收集含有重金属的电镀酸洗污泥(属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工作。

  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中金岭南环保公司因技术改造,处于停产状态,却并没有停止向相关企业收集化学污泥,导致公司仓库储存不下。

  2014年4月,为消化库存牟利,这家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江某决定将未经处置的化学污泥运到龙湾区蓝田码头装船,并倾倒瓯江之中。

  随后,江某经他人介绍,以每吨60元的价格将船运、倾倒化学污泥的业务承包给温某,并指使公司物控部主管张某及运输车队司机将污泥运至码头。而温某又将承包的业务转包给陆某(另案处理),并雇人负责码头卸货、装船等工作。

  经查实,2014年4月~5月,中金岭南环保公司将约1800吨化学污泥倾倒入瓯江。

  □消纳企业设备维修,中断进货

  ■再度倾倒瓯江,赢利按比例分配

  长时间地将危险废物直接倾倒入瓯江,稍有不慎容易暴露。

  为逃避监管,2014年5月,江某通过他人介绍找到福建一家公司。双方签订合同,江某将公司仓库里部分危险废物转给这家福建企业处理。同年6月,这家福建企业因设备维修,不再有消纳危险废物的能力,中断进货,导致中金岭南环保公司仓库又“爆仓”。于是,江某决定故技重施。

  据二审认定,2014年6月下旬,江某与邱某、陈某等人预谋,雇人、雇车、雇船,将中金岭南环保公司未经处置的化学污泥直接倾倒入瓯江,并约定处置费用为每吨402元,扣除运输、倾倒费用后的赢利3人按照4︰3︰3的比例分配。直至2014年7月15日案发。案发当日,警方在蓝田码头查获中金岭南环保公司约50吨的未经处置的化学污泥。

  经查实,2014年6月底~7月15日期间,中金岭南环保公司向瓯江倾倒化学污泥约2400吨。

  □倾倒水域重金属含量超标数十倍

  ■数月非法获利168万元

  将危险废物直接排放入瓯江,会造成怎样的污染?

  二审裁定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认定:中金岭南环保公司仓库和查获的运输车辆上的化学污泥中,重金属总铬、铜、镍的含量均超出排放标准数千倍乃至数万倍,倾倒水域附近采集的样本中总铬、铜、镍的含量亦超出数十倍。

  据悉,这些重金属在自然界中极难分解,部分会进入鱼类等体内,逐级累积,最终危害到人体健康。

  中金岭南环保公司和江某将危险废物直接倾倒瓯江,铤而走险的主要动机是追逐暴利。

  二审认定,中金岭南环保公司、江某等人作为污染治理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在前后长达数月的时间里多次向瓯江直接倾倒化学污泥约4200吨,非法获利达168.24万元。

  □环保企业污染环境被罚200万元

  ■公司和公司董事长退赔违法所得

  此案一审由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6年7月,龙湾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但中金岭南环保公司和江某等人对一审结果不服,认为量刑过重,便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后认为,中金岭南环保公司和江某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结伙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对于量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中金岭南环保公司罚金200万元;判决江某等11人不同刑期,其中江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获刑的被告人中,除江某外,其他人有承包者,有负责运输的,有负责倾倒的,甚至还有船夫。

  另外,法院还责令中金岭南环保公司和江某退赔违法所得168.24万元,退赔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这一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国家对何种情况下污染环境构成犯罪也作了明确规定。

  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等环境违法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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