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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水污染防治出新招

发布时间:2016-12-23 来源:四川新闻网 浏览次数:0

四川地处长江及黄河上游,因水而得名,是名副其实的“千河之省”。长江由西向东横贯全省,川江河段长1030公里,植被类型多样,是我国乃至世界极其珍贵的生物基因库。四川既是全国生态建设的核心地区、生物多样性富集区和长江黄河上游重要水源涵养区,又是一个区域性、工程性、季节性水资源相对紧缺的地区,水环境治理与保护任务十分艰巨。加强四川生态文明建设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对于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维护三峡工程和长江流域生态安全,乃至整个国家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阅尽古今,四川人民世世代代有着利用勇敢智慧与水斗争、治水、亲水的光荣历史传统。大禹疏导,治水十三年,降服洪灾;李冰父子郡蜀,兴修水利,创建了福泽千年的都江堰,使旱涝无常的四川平原成为了天府之国,每当我们民族有了重大灾难,天府之国总是沉着地提供庇护和濡养。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工农业污水、生活废水被排入母亲河,河道与水库被非法占用,各种固体排放物被堆放于河滩之中,使我省的水环境受很大破坏,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发展的可持续性。

    为使汩汩清流源远流长,我省在“十二五”期间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及相关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紧紧围绕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战略目标,狠抓了总量减排、污染防治、生态建设和环境质量改善,积极推进生态省建设。省人大城环资委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积极加强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加大监督力度,不断推进全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加快科学立法步伐,为水污染防治提供基石保障。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以及“尊重自然、保护自然、顺应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全面树立,我省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力度明显加大。

    一是抓紧制定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为加强水污染“源头控制”,早在2009年就制定颁布了《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将城市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作为危害水环境的主要因素加以控制,对城市排水行为、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城市内涝灾害、治理和保护水环境等进行规范,强化了政府在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及污水处理运营方面责任,缩小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范围,突出重点管住排污大户。针对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造成的不利影响,2011年对《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新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机制,禁止网箱养殖和施肥养鱼,鼓励公众举报水源异常,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同年,还修订了《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通过召开用户代表座谈会、书面征求人大代表意见、网上征求公众建议等方式,积极扩大公众参与,重点从确保城市供水安全、规范城市供水市场秩序、加大节约用水力度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为百姓喝上“安全水、放心水、明白水”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是完善相关环境法规。同所有环境问题一样,防治水污染是一项综合性工程,必须坚持所有环境领域综合治理方能实现改善。为此,我们从省情和生态环境现状出发,牢牢遵循《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的基本要求,努力把握生态文明建设的一般规律,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与水污染防治相配套的地方性环保法规。“5.12”汶川特大地震对四川省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为在灾后加快建设美好新家园,我们把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作为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民生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相继颁布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这一系列地方环保法规,紧密结合四川实际,对上位法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使水污染防治的区域和范围得到拓展,为推动我省水环境协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配合全国人大、指导成都市和我省民族自治地方做好环保立法工作。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开展《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立法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广泛调研,对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等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了《成都市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规。

    二、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增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为全面贯彻实施监督法,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省人大围绕环境污染整治开展了多项监督活动,不断改进监督方式方法。

    一是听取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情况报告。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听取了省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要求省政府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重视和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定期开展环境监测,确保饮用水源安全。推行清洁生产,建立循环经济机制,巩固工业污染治理成果,防止水污染反弹。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置场等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进一步落实重点小流域污染治理规划,加快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控制,大力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加大对化肥、农药、农膜等施用的环境管理与执法监督。

    二是加强执法检查。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三个执法检查组,先后赴南充、广安、达州、雅安、眉山、资阳、内江和自贡等8市开展贯彻执行《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执法检查,同时还委托其余13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对本市、州进行检查。实地考察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工程、城市供水设施、农村集中饮用水设施以及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把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与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结合起来,把全面检查同跟踪督查典型事件结合起来。就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总体形势、薄弱环节等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加强跨界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制定水源保护区生态和资源补偿政策、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供水监管、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等措施,有力地推进了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15个市州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向省政府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改进措施。

    三是努力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坚持把代表建议办理作为了解民意、汇聚民智、回应民生的重要手段,通过督办、跟踪,集中力量推动解决一批环保重难点问题。近年来,先后重点督办了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场镇污水处理站建设资金投入”“完善重点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作机制”“在我省试行推行分质供水”“解决自来水二次污染”“加强乡镇污水治理、保护乡溪河流水生态”等建议。2014年6月,我们收到荣县1269名市、县、乡人大代表联名附议材料,反映即将建成的自贡市小井沟水利工程,由于所在的越溪河上游仁寿县汪洋镇正筹建华腾焦化厂,将面临重大工业污染,危及自贡市320万人的饮水安全。我委对此高度重视,立即致电致函环保厅要求迅速组织调查。华腾焦化被责令停建,受到了行政处罚。

    三、加强绿色发展理念宣传,营造积极参与水污染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全面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和新《环境保护法》,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不仅需要有关部门的引导和投入,更需要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主体的自觉遵法和积极参与,形成全民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基础。

    新《环境保护法》颁布后,省人大常委会及城环资委反复组织学习,并主动联系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布置新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先后下发《关于开展新环境保护法宣传教育的通知》、《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新环境保护法的通知》和《关于开展环保法律“七进”活动的通知》,在全省上下统一安排,同时部署,用新法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此外,还专门邀请环保部法规司专家,为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级新闻单位及部分在川高校代表作了新环保法解读。此外,还通过互联网、电视、报刊等媒介,全方位、多角度普及环境保护相关知识,提高群众环保意识。2014年,我们以“保护饮用水源地,保障饮用水安全”为主题开展四川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积极传播珍惜保护水资源的先进理念,大力宣传水污染防治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成效,鞭挞破坏水环境的违法违规现象,共发表相关新闻360余条,其中传统纸质媒体60余条,广播8条,视频13个,网络媒体280余条,有力地促进了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和生态文明建设。通过一系列的学习、宣传、教育,我省上下特别是人大环资统进一步领会了党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了绿色发展理念,掌握了新《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宗旨、立法要义和基本法条,加深了对搞好四川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认识,并将其转化为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努力建设美丽四川、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推动工作的力量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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