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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首例污染环境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6-06-08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次数:0

私开电镀厂且未配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大量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渗坑, 造成严重的重金属污染……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西安首例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肖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周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污水处理

据了解,被告人肖某在西安市未央区下水腰村租赁场地私开电镀厂,且未配备污水处理设施,仅在厂房东南角挖掘渗坑一个,以排放镀锌所产生的废水。自2012年6月起,肖某在电镀生产中使用硼酸、氯化锌、含铬的钝化剂等,并将产生的大量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渗坑。2014年初,被告人周某受雇到肖某的电镀厂工作,协助肖某排放电镀废水。

2015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将两人当场抓获,并请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从现场的渗坑内提取了废水样本。经西安市环境监测站检测,渗坑内废水的总铬含量为5.45mg/L,总锌含量为1910mg/L,pH值为0.46,远超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经复核认为,相关监测数据合法有效。

针对本案,西安灞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周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长期排放含有有毒物质的电镀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应依法惩处。灞桥区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作出了上述判决。废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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